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麒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4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身份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
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身份證統一編號之記載,誤繕為
「Z000000000號」,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者,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