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林立明
被 告 汪欣怡
李浚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9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立明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91號被告汪欣怡、李
浚瑋被訴加重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