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5號
CYDM,114,訴,75,202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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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翎



張瀚



具 保 人 蕭森桀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秩序等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森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共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簡翎育、張瀚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各指定
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及2萬元,於民國113年12月13
日均由具保人蕭森桀繳納後,將被告2人釋放,嗣被告2人經
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86、2178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
4年度訴字第75號案件審理,並定114年5月14日進行準備程
序,經向:㈠被告簡翎育住所地嘉義縣○○鎮○○里○○○00號及居
所地嘉義市○區○○路000號送達傳票,因未獲會晤本人,寄存
送達於派出所而合法送達,惟被告簡翎育屆期未到庭,亦拘
提無著;㈡被告張瀚文住所地嘉義縣○○鄉○○村00鄰○○○00○00
號,因未獲會晤本人,寄存送達於派出所而合法送達,惟被
張瀚文屆期未到庭,亦拘提無著,本院於114年6月18日,
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14年7月11日前之上班期間將被告2人
帶同到案,逾期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
義市○區○○路000號送達本人,惟被告2人仍未如期到案等情
,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
款收款書、本院拘票、114年6月18日嘉院弘刑端114訴75第0
000000000號函、員警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2人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共計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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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