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振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
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温振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振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5120號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