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35號
CYDM,114,聲,635,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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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
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罪,惟有證人乙○○○、丙○
○、丁○○及詹佳興之證述明確,以及本案保護令、保護令執
行紀錄表、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在卷可證
,足認聲請人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另依卷附證據,聲請人於民
國114年4月14日試圖進入證人乙○○○工作地、同月16日與證
乙○○○發生拉扯行為、同月17日前往證人乙○○○工作地放火
,又涉犯本案數日之行為,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聲請人所為造成證人乙○○○等人心理
壓力,更致使街坊鄰居恐慌,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方式替代羈押,有羈押之必要,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
之1之規定,予以羈押,而於114年7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在本院114年7月17日審理期日當庭聲請意旨略以:其
身體不好,是不是可以讓其回去看醫生等語。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
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
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
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
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能否以
具保代替羈押等,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
情事自由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
當可言。
四、聲請人雖以上揭情詞請求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在本案有多次
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復尚有違反保護令犯行另案在本院審理
中(114年度易字第559號),又聲請人在本案前曾無故侵入
證人乙○○○工作處所,為本院判決處刑(114年度嘉簡字第54
6號),復在證人乙○○○工作處放火而涉犯公共危險案件偵查
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認聲請人確有反覆實施同一
違反保護令犯罪之虞,是聲請人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既
均未消滅,且查無其他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載不得駁回具
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
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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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