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58號
CYDM,114,聲,458,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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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治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治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治傑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數罪併罰,應
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
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
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
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
認適法。再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9至12所示
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則屬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9至21、25至57
、29至33、35至39、41至49、51至68頁)及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548、549號起訴書(見本院卷
第97至104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
定,上開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
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
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
法,應予准許。又本院使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
,受刑人回覆: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裁判等語,有意見詢
問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5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
,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8年11月,亦
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2年1月及附表編號10至12之宣告刑(2月、5月、
5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1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9
、11、12所示之罪均為侵占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傷害
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竊盜罪、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為洗
錢未遂罪、附表編號6、8、10所示之罪為詐欺取財罪之罪質
及侵害法益種類;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介於111
年10月18日至112年6月14日;附表編號1至9已經定有期徒刑
2年1月,堪認法院前已就上開各罪分別先為評價等節,再參
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
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侵占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8日 112年6月4日 112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62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836號 澎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澎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5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0號 113年度馬原簡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澎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05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0號 113年度馬原簡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3月26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占罪 侵占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2日,應予更正) 112年6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4日,應予更正) 112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98、9400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98、9400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8、5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6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3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5月3日 113年7月29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未遂罪 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 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本案宣告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9日 112年2月26日 112年5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5月29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8、54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2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4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2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10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3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侵占罪 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11日,應予更正) 112年5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約112年5月13日不詳時間,應予更正) 112年5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5月27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5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0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3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13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4月29日 1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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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