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承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46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易字第60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余承峰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油1瓶(含透明包裝瓶,驗餘重量2
6.0059公克)、摻有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之菸彈2顆,均沒收銷
燬。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余承峰明知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
有,竟於民國114年4月5日上午8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1樓張壬榤
之住所,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向張壬榤購得第
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油1瓶(透明瓶裝,驗餘重量26.0059公
克);及於不詳時間、地點,取得摻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及異丙帕酯之菸彈2顆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同年月8日上午11
時20分許執行拘提時,扣得上開物品。
二、證據名稱:被告余承峰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
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
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4月28日尿液檢驗報告(僅呈愷他
命陽性反應)、扣押物品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0日成份鑑定報告。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