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字,114年度,278號
CYDM,114,朴交簡,278,202507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偵字第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益豪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劉益豪於民國114年2月25日13時2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朴子市中正路由
東往西行駛,行經該路164號前時,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之情況,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與對
向駛至之由郭武吉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發生擦撞,致郭武吉因而受有左側手部、左側小腿及左側
踝部多處擦挫傷(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劉益豪
可預見駕車肇事致人受傷,仍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
逸之犯意,未報警處理或留下可資聯絡之方式,在未得郭武
吉同意下,逕自騎車離開事故現場而逃逸。
二、證據名稱:被告劉益豪於警詢、偵查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
郭武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朱炫亞於警詢中之證述
、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車損照片、監
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調解筆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