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925號
CYDM,114,嘉簡,925,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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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含包裝罐1個,純質淨重2.236公
克)、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2包(含
包裝袋52個,純質淨重共5.233公克)、K盤1個,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家政明知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及4-甲基甲基
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
晚間10時許,在嘉義交流道下某處,購得摻有4-甲基甲基卡
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5包。於同年11月
初,在雲林縣林內石榴班的超商購得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
酮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50包。及於不詳時間取得不詳數量之
愷他命而同時持有之。嗣於113年11月7日晚間6時30分許,
為警扣得摻有第三級毒品蠟筆小新包裝咖啡包50包(檢驗前
純質淨重共5.168公克)、白色包裝咖啡包2包(檢驗前純質
淨重共0.065公克)、愷他命1罐(驗前純質淨重2.236公克
)、研磨愷他命之K盤1個。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家政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3年11月2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上開扣案物品。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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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