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883號
CYDM,114,嘉簡,883,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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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聖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4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聖欽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賴聖欽係民國89年次之役男,設籍在嘉義縣梅山
鄉安靖村,明知應依法接受徵兵檢查,經嘉義縣梅山鄉公所
於112年10月13日、11月3日、113年4月15日、11月5日以徵
兵檢查通知書,通知賴聖欽應於112年10月31日、12月21日
、113年5月2日、11月21日前往指定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上
開通知分別經其父賴信志於112年10月13日、11月7日、113
年4月16日、11月12日代為簽收。賴信志並於112年11月3日
前某日告知賴聖欽上情,賴聖欽遂於112年11月3日、113年5
月1日致電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承辦人,承諾前往醫院檢查。
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承辦人亦於113年6月12日、8月27日、9月
23日、11月4日、12月4日與賴聖欽電話聯繫,亦請梅山鄉安
靖村長余113年6月11日至賴聖欽住處勸導。然賴聖欽基於同
一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接續犯意,對於上開通知置之不理,
均未按時前往指定醫院接受徵兵檢查。
二、證據名稱:被告賴聖欽於偵查中之供述、嘉義縣梅山鄉妨害
兵役案件調查表、徵兵檢查通知簽收聯、衛生福利部嘉義醫
院函。
三、檢察官雖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指明被告前案執行完
畢,就被告於本件構成累犯一節已負舉證責任。就是否應依
累犯加重其刑乙情,僅謂「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等
語,並未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說明
本件是否應依累犯加重,爰不予加重其刑。惟就此部分前科
,於量刑時審酌。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
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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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