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881號
CYDM,114,嘉簡,881,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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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芸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77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35號),復經被告自白犯行,經本院裁
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侯芸茜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
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侯芸茜於民國113年3月至6月間,在址設嘉義縣○○鄉○○村○○0
○00號之統一超商隆興門市任職,詎侯芸茜於113年3月28日1
3時11分許前某時,在上址發現江海濤所遺失之玉山商業銀
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撿拾
系爭信用卡並據為己有。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佯以持卡人親自消費,由同有犯意聯絡之同事汪弘偉(
涉嫌詐欺取財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持系爭信用卡向玉
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特約商店過卡消費,或透過該
信用卡附加之悠遊卡支付功能扣抵消費金額,使玉山銀行誤
信係持卡人本人之消費而陷於錯誤,墊付如附表所示之交易
價款,或自附加悠遊卡內之款項扣款,或於不足支付該次消
費之金額時自動加值,侯芸茜與汪弘偉因而詐得如附表所示
消費款項墊付之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6,633元,
並共享所得利益,足生損害於江海濤、玉山商業銀行與各該
特約商店。嗣因江海濤收受玉山商業銀行刷卡通知,發覺信
用卡遭盜刷消費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證據清單:
 ㈠被告侯芸茜之供述。
㈡告訴人江海濤之指訴。
㈢系爭信用卡交易明細表。
㈣會員載具基本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翻拍照片。  
㈤被告申請之統一超商會員條碼翻拍照片。
㈥被告暨汪弘偉提出陳報狀。
㈦本院114年6月9日調解筆錄。
三、論罪科刑:
 ㈠按持金融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
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
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金融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
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
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
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
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金融信用
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金融卡所有人並有支
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
施行詐欺。查,被告持告訴人所有之信用卡,佯裝為真正持
卡人,使附表編號1、3至5、7、8、10、11、13至15、19、2
6至28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其職員陷於錯誤,允以感應刷卡無
需簽名方式詐得財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前開刷卡部分
論以詐欺取財罪。再按被告持告訴人所有之具有悠遊卡功能
之信用卡消費時,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
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
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卡片進行儲值,
即所謂自動加值,此時被告並無任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
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扣款或自動加值,
被告亦因而獲得於附表編號2、6、9、12、16至18、20至25
、29至31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且得以自動加值
之不法利益。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被告拾獲
告訴人之信用卡後,由其本人或透過共犯汪弘偉持該信用卡
為附表所示之消費行為,就附表編號1、3至5、7、8、10、1
1、13至15、19、26至2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6、9、12、16至18、20至25、2
9至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之非法由
收費設備得利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容有未合,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其涉犯罪名,自應予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與共犯汪弘偉就前揭詐欺取財、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盜刷告訴人所有之信用卡,係於
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係以一盜
刷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非法由收費
設備得利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1罪及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1罪,共2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
本件侵占遺失物及為貪圖己利持他人信用卡盜刷以詐得財物
、利益、自動加值,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經
濟秩序,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兼衡其於本
案行為所生危害輕重,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此分別諭知罰金易服勞役、 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盜刷信用卡或 透過悠遊卡自動加值而獲得附表所示之利益共計新臺幣(下 同)16,633元,固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與共犯汪弘偉業與 告訴人江海濤成立調解,並當場如數給付,告訴人江海濤並 允諾會從前揭調解金額支付玉山銀行代墊款項,有本院調解 筆錄、電話紀錄等在卷可考(本院嘉簡569號卷第31頁、本 院易字第535號卷第17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可認與發還被 害人無異,本院自無庸為被告所得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至被告侵占之信用卡,固為其犯罪所得,然持卡人即告訴人 江海濤已通知發卡機構辦理掛失,而銀行在接獲掛失通知後 ,會停止該信用卡之支付功能並重新製卡寄發給持卡人,顯 然被告侵占之信用卡已不具備支付功能,為毫無經濟價值之 塑膠卡片,若再予沒收顯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不為沒收宣 告。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本院考量被告犯後與告訴人江海 濤達成調解,業如前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前開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參以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爰均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 間,以勵自新。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4條第2項、第300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第1、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特約商店) 交易方式 金額(單位:新臺幣) 1 113年3月28日13時11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65元 2 113年3月30日9時2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3 113年3月30日11時45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10元 4 113年3月30日13時3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300元 5 113年3月30日13時54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000元 6 113年4月1日15時16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7 113年4月2日13時2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埔檨仔林門市 現場交易 376元 8 113年4月2日13時5分 同上 現場交易 1元 9 113年4月3日9時24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10 113年4月3日18時53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500元 11 113年4月3日20時5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408元 12 113年4月4日13時16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13 113年4月5日7時47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600元 14 113年4月7日21時38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75元 15 113年4月8日18時1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579元 16 113年4月9日17時1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17 113年4月10日14時5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18 113年4月13日16時52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1,000元 19 113年4月14日18時22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79元 20 113年4月14日20時40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1,000元 21 113年4月15日12時25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22 113年4月15日19時27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23 113年4月18日10時14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24 113年4月18日10時30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1,000元 25 113年4月18日10時36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26 113年4月18日10時45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396元 27 113年4月18日13時26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499元 28 113年4月18日21時1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45元 29 113年4月19日14時7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30 113年4月19日17時44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31 113年4月19日17時58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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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