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682號
CYDM,114,嘉簡,682,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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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5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梓厚犯竊盜罪,共16罪,各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
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運動襪1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黃梓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先後
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拿走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人所有放置在機車上之物品後離去。
二、證據:
 ㈠被告黃梓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林○○;證人即被害人陳○○、陳○○、仇○○
洪○○黃○○鄭○○林○○王○○林○○林○○蔡○○、林
○○、陳○○、林○○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
品收據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6紙。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上開16罪
,被告犯意各別,被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竊盜之紀錄、於警詢
時自陳大學畢業、家境勉持;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兼
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因被告本案16罪得 與被告另案定應執行刑,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刑。被告竊得 之物品,除告訴人林○○失竊之運動襪1雙,被告未返還或賠 償,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外,被告竊得之餘物,因已返還各告訴人、被害人,故依 法不得沒收。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依 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失竊物品 1 陳○○ (不提告) 113年11月18日10時許至19日17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手機支架1個 2 陳○○ (不提告) 113年11月20日15時許至21日2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手機支架1個 3 張○○ (提告) 113年11月20日12時許至19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手機支架1個 4 仇○○ (不提告) 113年11月21日10時許至16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中正大學前廣場公園旁 手機支架1個 5 林○○ (提告) 113年11月21日19時許至20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中正大學前廣場公園旁 黑色鞋袋1只(內有袖套、手套、球鞋及運動襪各1雙) 6 洪○○ (不提告) 113年11月21日23時許至22日1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神農路旁 安全帽1頂、A2牌藍芽耳機1個 7 黃○○ (不提告) 113年11月22日1時許前某時 嘉義縣民雄神農路右側停車場 手機支架1個 8 鄭○○ (不提告) 113年11月22日10時許至12時30分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安全帽1頂 9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3日5時許至18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鄉○○路0段00號前 手機支架1個 10 王○○ (不提告) 113年11月22時8時許至24日21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神農路旁公園(中正大學前) 手機支架1個 11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5日13時30分許至17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鄉三興村中正大學前廣場公園旁 安全帽1頂 12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5日18時許前某時 嘉義縣○○鄉○○村○○○街00號前 手機支架1個 13 蔡○○ (不提告) 113年11月26日20時許至27日9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前 安全帽1頂 14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6日20時許至27日9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鄉○○村○○路0號前 手機支架1個 15 陳○○ (不提告) 113年11月27日10時許至18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手機支架1個 16 林○○ (不提告) 113年11月27日13時許至18時許間某時 嘉義縣民雄神農路上停車格內 安全帽1頂、藍芽耳機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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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