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4年度,555號
CYDM,114,嘉交簡,555,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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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雅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4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顧雅萍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列「由北向
南」應更正為「由東北向西南」,第10至11列「由東向西」
應更正為「由東南向西北」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顧雅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警方接獲報案之初,尚不知肇事人姓
名。被告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被告本案
犯行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機車未遵守交通號
誌,貿然闖越紅燈右轉,以致與依循綠燈號誌直行之告訴人
劉芷妤發生碰撞,釀成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頭
頸部挫傷、右肩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外傷所致頸椎神經
根壓迫合併神經痛、腦震盪合併暈眩等傷害。再考量被告並
真心坦認自身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被告雖曾於偵查
中與告訴人試行調解,然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未達共識而不
成立,且告訴人亦無意願再次與被告商談調解,有本院調解
事件處理情形陳報表、本院電話紀錄可參,告訴人因本案交
通事故所受之損失迄今未獲彌補。兼衡被告雖因本案交通事
故亦有受傷,然其係該事故之肇事原因,告訴人並無任何過
失,以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欄):一、犯罪事實:
  顧雅萍於民國113年8月2日20時2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西區上海路外側車道由北向 南方向行駛,行經與漢口路之設有行車管號誌交岔路口時, 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 之指示,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天候陰、夜間有 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該交岔 路口號誌已轉為紅燈時仍貿然直行闖紅燈右轉,適有劉芷妤 (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在上開交岔路口停等紅燈,嗣綠燈亮起時起步沿漢口路由東 向西直行通過該路口,見狀因而閃避不及,劉芷妤上開機車 車頭撞及顧雅萍機車車尾,致使雙方均人車倒地,劉芷妤受 有頭頸部挫傷、右肩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外傷所致頸椎 神經根壓迫合併神經痛、腦震盪合併暈眩等傷害。嗣處理員 警到現場處理前並未獲告肇事人姓名,員警到場後,顧雅萍 在場,並向警方坦承為肇事人,自首並接受裁判。二、證據:
(一)被告顧雅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伊騎乘上開機車行經 上開路口時,伊遠遠看號誌是綠燈,估計右轉彎時應係黃 燈,可能跟伊年紀大、反應慢、眼睛開過刀有關,伊不是 故意要紅燈右轉的等語。   
(二)告訴人劉芷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



場暨車損照片47張、自首情形紀錄表、駕駛及車籍查詢資 料: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四)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慶昇醫療社團法人 慶昇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證明告訴人因上開事故受有頭 頸部挫傷、右肩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外傷所致頸椎神 經根壓迫合併神經痛、腦震盪合併暈眩等傷害。(五)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部 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 書(嘉雲區0000000案)、現場監視器光碟、本署檢察事 務官勘驗報告暨監視器擷取畫面4張:證明被告通過停止 線時,其行向之號誌已轉為紅燈,告訴人綠燈起步,被告 有闖紅燈右轉之過失,為肇事原因,告訴人則無肇事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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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