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春龍
林瑞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楊晴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涉犯違反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7
0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