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92號
CYDM,113,易,1192,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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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函育


選任辯護人 蕭宇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江函育因強制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因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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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