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4號
NTDV,114,除,24,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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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詹文槐
代 理 人 陳凱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純忠 水里鄉農會 113年9月30日 500,000元 AA004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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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