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9號
NTDV,114,除,19,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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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連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芸
代 理 人 吳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易伸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114年2月10日 32,814元 QN740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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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