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4年度,13號
NTDV,114,輔宣,13,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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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馬○

相 對 人 謝○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費用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6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14年6月1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繳納,並表示:本件我沒有要聲請了,所以不會去繳費等語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少家
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憑,則聲
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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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