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張00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蕭00
訴訟代理人 錢00
被 告 蕭00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蕭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00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張00(以下逕稱其姓名)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蕭
00(以下逕稱其姓名)之繼承人,兩造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
,張00請求裁判分割蕭00之遺產。惟本件被告蕭00另案起訴
請求張00應將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二分
之一)、請求張00、本件被告蕭00、蕭00應將南投縣○○市○○
段○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範圍全部)移轉登記為
被告蕭00所有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000號
審理中,此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000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
封面及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蕭00之遺產範圍,
需視上開民事訴訟事件之結果而定,此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
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非待該訴訟終結,本件訴訟即
無由判斷,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