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1號
NTDV,114,司拍,71,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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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江明財



相 對 人 林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
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
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
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7月29日,並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
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已
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
許。另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
行名義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此為強制執行法第6 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而上開規定,
並未將普通抵押權排除在外,則債權人以普通抵押權許可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債權人除應
提出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外,仍應提出抵押債
權證明文件(如:借據、負債書據…等)及抵押權證明文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71號 所有權人:林柏豪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三崙 1009 101.6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 -------------- 中庄巷3之2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44.10 二層:58.05 騎樓:13.95 合計:116.10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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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