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4046號
NTDV,114,司執,24046,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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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04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莊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曾錦聰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其餘之聲請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必須具有當事人能 力,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所為之執行行為均屬無效, 是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乃強制執行開始之程序合法要件, 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乃屬無從 補正之程序要件欠缺,依前揭強制執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101年台抗字第867號裁 判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莊春吉曾錦聰之郵局帳戶 、勞工保險及人壽保險資料,是其現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尚屬不明。惟查,其中債務人曾錦聰已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前之民國114年2月12日死亡,此有債務人曾錦聰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曾錦聰於本件執行程序 開始前既已死亡,債權人依法僅得對於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 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或遺產管理人聲請執行,而債權人仍聲請 對於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該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其該部分之 聲請即屬不備程序合法要件,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依首



開規定,本件關於對債務人曾錦聰之聲請部分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又債權人另對債務人莊春吉之聲請部分,其執行標 的物所在地則尚屬不明,而債務人莊春吉之住所係位於桃園 市,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則揆諸前揭規 定,該部分之聲請自應由其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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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