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57號
NTDV,114,司促,4257,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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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駿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5,101元,及自民國110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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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