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109號
NTDV,114,司促,4109,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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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中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岦蓁即張嘉訓之繼承人



張誠驛張嘉訓之繼承人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岦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恩瑄張嘉訓之繼承人


張恩瑜張嘉訓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佳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松雄

一、債務人林岦蓁、張誠驛張恩瑄張恩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嘉訓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松雄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
臺幣497,05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3.29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062,739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29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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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