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12號
NTDV,114,司促,3812,202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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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奕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國明陳隆慶之繼承人



阮紅芯即陳隆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隆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257,226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44,370元,自民國1
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
利息,並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暨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2,856元,自民國113年1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並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暨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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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