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58號
NTDV,114,司促,3458,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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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鑫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82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2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
息,並自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
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
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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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