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3號
NTDV,114,勞訴,3,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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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張富美
蔡佩貽
何美萱

廖語彤

許漢杰
吳為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陳釔蓁
鄒宜婷

史雅


劉志偉

張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到職日」欄起任職
於被告,惟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通知停止營運並遣散
所有員工,兩造勞動契約經被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而被告惡性倒閉致積欠全體員工
工資,迄今尚積欠原告各如附表所示工資、資遣費、特休未
休工資、預告工資欄所示,經各扣除如附表被告已給付金額
欄所示,被告尚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爰依兩造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
第38條第1項、第4項、第6項及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以書狀表示:其因經營不善 於113年10月22日告知員工結束經營,並於同年10月29日申 請停業登記,深感愧疚積欠員工薪資,事後借貸做了微許補 償,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勞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異動查詢、離職證明書、 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據(見本院卷一第43至167 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所提出之答辯狀已就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自認(見本院卷二第49頁、第77頁),依民事 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1 項、第4項、第6項及第39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 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 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冠涵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姓名 到職日 積欠工資 (A) 資遣費 (B) 特休未休工資 (C) 預告工資 (D) 被告已付金額 (E) 請求總金額 (A+B+C+D-E) 1 張富美 107年3月13日 136,831元 (積欠103年6月至10月工資) 102,860元 (計算式:31000×3又229/720基數=102860) 25,627元 (見本院卷一189頁被告自認) 20,660元 (計算式:1033×短少20日預告=20660) 24,600元 261,378元 2 蔡佩貽 112年4月6日 40,234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扣除事假1日916元)】 21,595元 (計算式:27470×283/360基數=21595) 1,191元 (計算式:916÷8×10.4小時=1191)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9,000元 63,180元 3 何美萱 113年2月27日 27,470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 9,348元 (計算式:27470×49/144基數=9348) 916元 (計算式:916×1日=916) 無 6,200元 28,804元 (合計為31,534元,原告何美萱僅請求上開金額) 4 廖語彤 113年3月4日 27,470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 9,081元 (計算式:27470×119/360基數=9081) 2,748元 無 6,200元 33,029元 (合計為33,099元,原告廖語彤僅請求上開金額) 5 許漢杰 110年12月1日 27,067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扣除事假1日933元)】 51,042元 (見本院卷一189頁被告自認) 275元 (計算式:916÷8×2.4小時=275)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6,000元 81,544元 6 吳為萱 112年5月2日 17,226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 12,920元 (計算式:17226×3/4基數=12920) 無 7,830元 (計算式:783×短少10日預告=7830) 2,800元 35,176元 7 陳釔蓁 112年11月27日 27,470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 12,782元 (計算式:27470×67/144基數=12782) 2,382元 (計算式:916×2.6日=2382) 無 6,200元 36,434元 8 鄒宜婷 112年7月17日 38,256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 17,742元 (計算式:27470×31/48基數=17742) 4,580元 (計算式:916×5日=4580)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7,600元 62,138元 9 史雅函 112年7月17日 32,806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 17,742元 (計算式:27470×31/48基數=17742) 5,954元 (計算式:916×6.5日=5957)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7,000元 58,662元 10 劉志偉 112年7月17日 44,721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 18,084元 (計算式:28000×31/48基數=18084) 1,121元 (計算式:934×1.2日=1121)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8,800元 64,286元 11 張靖 113年1月22日 63,390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 13,612元 (計算式:35000×7/18基數=13612) 2,334元 (計算式:1167×2日=2334) 無 10,100元 69,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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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