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3號
NTDV,113,重訴,13,2025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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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鋼能源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阿吉

視同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05萬5,328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6萬1,25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
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第一審判決命視同被上訴人廣聚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視同被上訴人林廣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9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請求被上訴人葉阿吉應連
帶給付900萬元,及同前利息之請求。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
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905萬5,32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
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萬1,2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冠涵附表(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00萬元) 1 利息 900萬元 113年1月5日 113年2月18日 (45/366) 5% 5萬5,32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小計 5萬5,328元 合計 905萬5,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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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