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潔瑜
代 理 人 蔡嘉容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塗文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程雅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視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潔瑜自民國114年7月16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5條第1
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
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債務總額約新臺幣(下同)175萬9
,20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3號調解
不成立。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萬2,000元,扣除其
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後,雖有餘額,仍不足以
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件予以說明,並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影本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
、中港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中港公司)在職證明書等件為
憑。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3年10月16日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3號前置調解事件受理,並於11
3年11月21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核閱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
宗(下稱調解卷)無訛,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
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
定。
㈡聲請人之收入與支出情形:
⒈聲請人主張其現於中港公司任職隨車人員,每月平均薪資約
為2萬2,000元,有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即其所有之大雅郵局
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在卷可參,然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
,113年11月至114年1月間之轉帳收入分別為2萬6,000元、2
萬6,000元、2萬4,000元,故認定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
萬4,667元,尚屬妥適。
⒉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約為1萬8,618元等語。審
酌聲請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等同於11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618元,應屬妥適。
⒊從而,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萬4,667元,扣除其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後,每月尚有餘額約為6,049元,得
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陳報,截至附表所示基準日
止,對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合
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約為651萬6,678
元。再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聲
請人名下並無財產,另有大雅郵局存款2萬6,000元、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7元、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單1張解約金共1萬6,512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大雅郵局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彰化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元大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4日元壽字第1140005879號
函在卷可查,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之債務
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
,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附表:
編號 債權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新臺幣) 基準日(民國)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萬1,322元 114年1月15日 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萬1,400元 114年1月15日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萬6,270元 114年1月15日 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萬1,649元 114年1月20日 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萬8,004元 114年1月20日 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2萬4,631元 未陳報 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萬4,013元 114年1月8日 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萬1,918元 114年1月24日 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萬6,297元 114年1月9日 0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3萬1,174元 114年1月9日 合計 651萬6,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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