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陳震男
被 告 陳岷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