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 告 葉庭妤被 告 林煒恩 葉耀鈞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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