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陳宏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