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瑞昆
被 告 林燦恩
蘇宏友
上列被告等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燦恩、蘇宏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前開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