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3號
NTDM,114,重附民,3,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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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瑞昆
被 告 林燦恩





蘇宏




上列被告等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燦恩蘇宏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
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前開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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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