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9號
NTDM,114,訴,59,20250716,4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堃輝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許堃輝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均應更正為「許堃輝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之記載 ,有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 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