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4年度,22號
NTDM,114,簡上,22,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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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裕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11
4年度埔簡字第1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
字第432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上訴
人即檢察官明示僅就原判決未論累犯部分提起上訴(簡上卷
第102頁),是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起訴書已記載被告張正裕構成累犯之
前科事實,復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主張本件為累犯,惟
原審判決卻認為無依照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有適用法律不
當之違誤,且竊盜罪有易於變賣贓物換取金錢之特點,時常
與毒品案件相牽連,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之必要性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判決已說明:被告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27號判處有期
徒刑1年、8月確定,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合併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他案拘役,
於112年6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被告雖於前述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惟被告構成
累犯之前案為毒品案件,與本案之罪質尚有不同,且犯罪型
態、手段、動機亦相異,難僅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
內再犯本案,即認被告對前案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特別惡性
,本院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原審已敘明被告前案為毒品案件,與本案竊盜案件之罪質、
手段、犯罪情狀不相同,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實質上已
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且原審已將被告上開
前案紀錄資料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已
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自無許將業經列為量刑審
酌之事由,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故本件上訴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孟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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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