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5號
NTDM,114,投交簡附民,15,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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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董世
董仕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被 告 呂佑禧
紅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呈志
被 告 紅龍汽車商行洪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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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龍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