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國審聲字,114年度,1號
NTDM,114,國審聲,1,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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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之 配 偶 乙男(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黃德聖律師
葉憲森律師
被 告 林雲亭


選任辯護人 陳嘉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國審侵訴字第1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乙男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訴訟參與狀」所載。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或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
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
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
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
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
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對告訴人甲女(偵查中代號:BK000-A112
043;真實年籍資料詳卷)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6條
第2項之強制猥褻致人羞憤而自殺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39號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
是被告所涉罪名,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
、第3款所規定得聲請參與訴訟之情形,且聲請人乙男為告
訴人甲女之配偶,而告訴人甲女業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亦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茲本院徵詢檢
察官、辯護人與被告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乙男
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乙男之利益等情事
後,認為准許聲請人乙男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
參與制度之目的,尚無不當之處,是本件訴訟參與之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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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