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吳晨瑄
吳弘凱
附民被告 武睿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25號),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