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莉娜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參拾小時」之記載,應更正為「肆拾小時」。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將應提供之義務勞務時數「 肆拾小時」誤寫為「參拾小時」,此觀該判決事實及理由欄 二、㈢部分第10行係記載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即可 知主文欄之「參拾小時」顯係誤寫,而此誤寫尚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