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26號
NTDM,113,訴,226,20250711,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DUY CANH(中文名:斐維境)



指定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
被 告 VO XUAN TUAN(中文名:武春俊)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I DUY CANHVO XUAN TUAN均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
2月。
  理 由
一、被告BUI DUY CANH(下稱斐維境)、VO XUAN TUAN(下稱武
春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均重大,被告2人均為逃
逸之外籍移工,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本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
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
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羈
押,再於114年3月20日、同年5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斐維境、武春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
告斐維境、武春俊後,認被告2人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
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斐維境、武春俊均係涉犯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重罪,單純以羈押之替代手段無從確保後續審判或
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7月2
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