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91號
NTDM,113,易,391,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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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立偉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54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立偉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41 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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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