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14年度,67號
TTEV,114,東簡,67,2025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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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益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卓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
本院114年度東簡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5,82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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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