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林榮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煥宗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