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吳明修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雅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25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