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金興宮
法定代理人 林崑水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一龍即祐駿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27,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9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