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294號
TNEV,114,南簡補,294,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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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凱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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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