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李鳳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南救字第28號受
理中,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