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9,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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