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269號
TNEV,114,南簡補,269,2025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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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李仕彬


被 告 十十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請求:㈠
確認如附表所示車輛(下稱系爭汽車)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應
協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將系爭汽
車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之目的,均是為了確認系爭汽車所有權之歸屬,
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汽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且無
須重複計算,參酌原告具狀陳報系爭汽車於114年6月間交易
價額約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提出權威車訊雜誌453
期內頁為證,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車輛種類 車牌號碼 廠牌 顏色 型式 出廠日期 排氣量(立方公分) 營業用小客車 RCZ-7895 Mercedes-Benz 棕 Vito Tourer 20161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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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十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