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蘇雅絹
蘇雅雯
蘇許美秀
蘇勤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30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307號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之被告蘇雅絹之債權人,並取得本院96年度
促字第1824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原欲就蘇雅
絹之被繼承人遺產進行撤銷遺產分割訴訟程序,但查得已有
系爭判決,為免重複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
,准予閱覽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307號卷宗等語。
二、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
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
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
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蘇雅絹之債權人,並取得本院96年度促字第
1824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
為證,堪認聲請人應具法律上利害關係。惟系爭判決之當事
人除蘇雅絹外,尚有第三人,是本院認准許聲請人閱覽系爭
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即為已足,且亦不致於過度探知其餘當事
人之隱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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