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58號
原 告 吳昭東
被 告 楊畯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
以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0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45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
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
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